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七星关支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5022154905296,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桂花路1号。
负责人:陈世林,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吴太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8)黔0502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七星关支行与吴太红、张春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未判决张春艳承担该笔欠款的还款责任,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张春艳的执行申请,经查明,被执行人吴太红有微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该案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人并经终本约谈,申请人暂无财产线索提供。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执6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 璟
审判员 杨 彪
审判员 袁红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