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海春红,女,回族,生于1972年,住禹州市。 被告刘子学,男,汉族,生于1971年,住禹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海春红诉被告刘子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海春红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海春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春红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旭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楚倍倍 书 记 员 雷 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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