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1,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渔民;因本案于2021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许佳慧、陶胜英,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陆某2,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渔民;因本案于2021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汪斌,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陶某1,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渔民;因本案于2021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彬,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陶某2,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渔民;因本案于2021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夏丽,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陆某3,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渔民;因本案于2021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渔民;因本案于2021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文盲,渔民;因本案于2021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4,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渔民;因本案于2021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渔民;因本案于2021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渔民;因本案于2021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渔民;因本案于2021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渔民;因本案于2021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陶某3,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鱼贩;因本案于2021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鱼贩;因本案于2021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1)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1、陆某2、陶某1、陶某2、陆某3、孙某、刘某、陆某3、张某、王某、曹某、蔡某、陶某3、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9日受理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存在不能抗拒的客观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于2021年8月16日裁定中止本案的审理。现本案中止审理的原因已经消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恢复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