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雨光,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因涉嫌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4月12日被湘乡市gongan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济忠,湖南湘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许祥阳,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因涉嫌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5月6日被湘乡市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湘乡市gongan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1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正柱,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因涉嫌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4月23日被湘乡市gongan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湘乡市gongan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1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审理经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湘乡检一部刑诉[2021]Z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雨光、许祥阳、杨正柱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贺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雨光、许祥阳、杨正柱及辩护人刘济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5月至8月,被告人许雨光、许祥阳在明知黄羊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在闲鱼网上共计收购6个黄羊角,供自己和他人食用。2019年10月,被告人杨正柱明知黄羊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在长沙市场收购1个黄羊角并贩卖给被告人许祥阳,从中牟利50元。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正柱贩卖给许祥阳的1个疑似山羊角、许祥阳在网上收购的疑似山羊角均属于蒙原羚(黄羊),蒙原羚为国家Ⅰ级保护动物(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在2021年2月1日前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1个价值2500元,共计价值5000元。
被告人许雨光于2021年4月12日主动向湘乡市gongan局投案;杨正柱于2021年4月23日主动向湘乡市gongan局投案;许祥阳于2021年5月6日主动向湘乡市gongan局投案。
被告辩称 为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许雨光、许祥阳、杨正柱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同时认为,被告人许雨光、许祥阳明知黄羊角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予以收购,被告人杨正柱明知黄羊角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予以收购贩卖,其行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许雨光、许祥阳、杨正柱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雨光、许祥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杨正柱辩称购买时不知道是黄羊角,是作为木工的工具购买,是后来许祥阳需要才转卖给他;认罪,但对量刑建议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答辩情况 辩护人刘济忠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黄羊角为黄羊的一部分,不等于整只黄羊,起诉书表述“黄羊角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妥。2.被告人许雨光对黄羊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明知。第一,被告人许雨光作为普通的农民,其认知能力不具有区分黄羊和普通山羊的能力;第二,是否为黄羊需经专业鉴定;第三,其在淘宝网站购买时,卖家标示的是“天然三代驯养野生山羊角”,是驯养,不是野生;审核是否具有野生驯养证,是网站的义务,不是被告人许雨光的责任。3.若认定被告人许雨光的行为构成犯罪,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请求法院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以下判处刑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雨光、许祥阳知道或应当知道黄羊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却收购黄羊角,被告人杨正柱知道或应当知道黄羊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却收购、出售黄羊角,其行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许雨光、许祥阳、杨正柱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正柱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许雨光、许祥阳、杨正柱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刘济忠提出的被告人许雨光对黄羊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明知的意见及被告人杨正柱提出的购买时不知道为黄羊角的辩称意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人许雨光、杨正柱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知道黄羊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辩护人及被告人杨正柱的该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依法不予采纳。辩护人其他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许雨光的意见,与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依法予以采纳。因被告人杨正柱、辩护人刘济忠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提出异议,本院建议公诉机关与三被告人重新进行量刑协商,公诉机关对三被告人重新作出了量刑建议,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人许雨光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许祥阳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杨正柱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杨正柱的违法所得五十元,上缴国库。
三、没收gongan机关在被告人许雨光家扣押的黄羊角两个,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 童长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