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薛永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济源市聚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天坛办事处北潘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刘肖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光,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薛永喜因与被申请人济源市聚鑫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96民终1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薛永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