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北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新华大街6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斌,董事长。
被申请人:香河腾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香河县现代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香河县贵都家具城,住所地河北省香河县淑阳镇秀水街路南。
法定代表人:蒙秀兰。
被申请人:任立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被申请人:李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香河县。
被申请人:蒙秀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香河县。
被申请人:任永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河县贵都家具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香河县贵都家具城、任立祺、李伟、蒙秀兰、任永生、香河腾奥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300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河北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愿以自有财产承担可能因保全错误而造成的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香河县贵都家具城、香河腾奥混凝土有限公司、任立祺、李伟、蒙秀兰、任永生的价值13000万元以内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北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章水
审 判 员 罗丕军
审 判 员 柴秋芬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杜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