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文军,男,彝族,****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 委托代理人李彦,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弥勒市自然资源局,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吉山南路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5264321960433。 法定代表人李渝川,该局局长。 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刘海波,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金祥,云南砺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弥勒市东风农场管理局,住所地弥勒市黄家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52658480145XJ。 法定代表人陈爱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体伟,该局副局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军诉被告弥勒市自然资源局及第三人弥勒市东风农场管理局行政强制及赔偿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徐文军诉称,其于2014年在其承包地上建盖了大约610平方米的彩钢瓦房屋。2019年3月15日,弥勒市东风农场管理局对其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限期2019年3月19日清空物品,决定于3月20日对徐文军上述建筑进行拆除。徐文军的彩钢瓦房屋于3月20日被弥勒市东风农场管理局拆除。被告不具备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定职权,且被告实施强制拆除的程序违法,属违法行为。徐文军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强拆徐文军房屋的行为违法。2.被告就其违法拆除行为赔偿损失705,060元。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弥勒市自然资源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为弥勒市自然资源局,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属本院管辖范围,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开远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云斌 审判员 李 宴 审判员 陈志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肖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