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纪永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告:贾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审理经过
原告纪永兵与被告贾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纪永兵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纪永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永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纪永兵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侯莹莹 书记员 郑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