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定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定南县前程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5JFX28E。 法定代表人:张华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盛,男,系该支行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袁桂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定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定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桂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西定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归还欠款为由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袁桂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定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袁桂辉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98元,减半收取699元,由原告江西定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蔡艳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廖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