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利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秀,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东民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四路3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591719722。 法定代表人:柴争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随旋旋,山东民生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滨,山东元格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利军与被告山东民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刘利军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利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利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011.5元,由原告刘利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立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