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洮南市西源农业生产资料经销处。
经营者:张友纯,住洮南市。
被执行人:陈广志,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于春光,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
我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产权登记,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