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严星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津区。

被执行人:陈华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严星静与被执行人陈华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6民初245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华勇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蕊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340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华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现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华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费令。2020年9月9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陈华勇尚欠申请执行人严星静63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渝0116执242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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