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裁判文书拟稿纸
签发:
审核:
案由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拟稿人:卢彩玲
附件:
拟稿单位:肃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校对:焦敏
案号:(2020)甘0902民初3244号
2020年6月16日封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902民初3244号
原告:周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世博花苑C区*栋*单元*号,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身份证号*。
被告:钮建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辰润园8号楼*单元*号,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原告周江与被告钮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预立案。原告周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周江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