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八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B98U47。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莲,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
马晓玲,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由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案件由来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晓玲经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诉讼
原告诉称 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000元、利息323.4元、逾期利息(从2019年12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基本事实
合同签订时间
2019年 11 月 10日
违约时间
2019年 12月 23 日
借期内
日利率
0.055%
(即年利率19.8%)
逾期利率
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即年利率29.7%)
借款本金
14000元
欠款金额
本金
14000元
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
利息
323.4元
裁判
理由
本院查明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借款,但被告取得借款后未按约向原告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违约后,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可以随时宣告债务提前到期,该宣告不以宣告的通知到达债务人为前提,原告主张从被告违约之日(2019年12月23日)宣告债务提前到期,本院予以确认。故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利息并支付逾期利息。对于本金,原告主张尚欠14000元应偿还,因被告未举示已还款证据予以证明,故以原告提交的证据和陈述为准。对于利息,双方合同约定按照年利率19.8%计算未超过法律规定,原告主张宣告债务提前到期时未偿还的利息为323.4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逾期利息,双方合同约定按照年利率29.7%予以计算,原告要求从违约之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该主张未违反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保全费,因未实际发生,故不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裁判
主文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马晓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0元、利息323.4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4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计79元,由被告马晓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