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吉璘普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A8-566。

法定代表人:李芸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华,北京元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良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总公司1-2号)B栋5层510室。

法定代表人:余汉印。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吉璘普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良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吉璘普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吉璘普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良安科技有限公司庭外已自行和解,现原告北京吉璘普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吉璘普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吉璘普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昶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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