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海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相山区。
被执行人:孟细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相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南海英与被执行人孟细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0603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孟细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向南海英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孟细兰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孟细兰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的房产,但未全部执行到位,且孟细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
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南海英,要求其提供孟细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亦不能提供孟细兰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南海英已受偿债权238557.25元,未受偿债权141258.2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孟细兰的房产经依法处置后,其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南海英也未能提供孟细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