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宋明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申请执行人:陈永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申请执行人:宋言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申请执行人:郭本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执行人:秦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执行人:巢湖市天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长江西路立交桥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830013110。

法定代表人:董训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宋明亮、郭本珍、宋言明、陈永玲与秦政、巢湖市天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秦政、巢湖市天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秦政、巢湖市天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7706.11元[向申请执行人赔偿各项损失209243.11元,负担案件执行费307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5386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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