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1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80569XG。

法定代表人:黄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强、李华桃,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许扬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赵桂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扬群、赵桂珍民间借贷一案,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2019)北国仲字第2-1566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北海国际仲裁院(2019)北国仲字第2-1566号裁决书认定,2017年12月8日,被执行人许扬群、赵桂珍作为借款人与出借人郑联盛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约定被执行人许扬群、赵桂珍向郑联盛借款人民币63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8日至2018年12月7日,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两被执行人以其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广西南宁市隆源雅居6号楼2单元2201号房产向出借人郑联盛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2017年12月10日,出借人郑联盛与两被执行人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两被执行人同意出借人郑联盛委托第三方东莞团贷网互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代为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两被执行人指定收款账户;双方约定变更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借款次月7日前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2017年12月8日,东莞团贷网互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向两被执行人转账支付共计600150元。

2019年3月27日,出借人郑联盛与两被执行人签订《债权转让通知书》,约定出借人郑联盛将对两被执行人享有的《借款抵押合同》项下的借款债权及抵押担保物转让给申请执行人圳市富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2月24日,北海国际仲裁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仲裁申请,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19)北国仲字第2-1566号裁决书,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另查明,北海国际仲裁院在审理本案纠纷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许扬群、赵桂珍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等材料,均以邮寄方式送达,被执行人许扬群、赵桂珍未到庭参与仲裁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北海国际仲裁院仅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许扬群、赵桂珍送达相关的仲裁文书,无证据证实相关文书已送达,并在被执行人许扬群、赵桂珍未参与仲裁审查的情况下作出裁决,未保障当事人许扬群、赵桂珍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北海国际仲裁院(2019)北国仲字第2-1566号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第二款第三项“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不予执行北海国际仲裁院(2019)北国仲字第2-1566号裁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美丽

审 判 员 伍永兴

审 判 员 郑文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 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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