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汪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余浩,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帅,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程洪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汪科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程洪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57804.0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汪科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程洪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57804.0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