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新城茶子山东路102号。 负责人陈凌云。 被执行人张雄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雄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10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雄辉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雄辉收入人民币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余志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邓 平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