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马俊生。
审理经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8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俊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马俊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粤14刑更11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9)粤14刑更7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于2021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认为,罪犯马俊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报请对罪犯马俊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俊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5次。罚金已缴纳。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俊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察罪犯的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原判刑罚、社会危害程度及改造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俊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天(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