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亮亮,女,****年**月**日出生甘肃省陇西县。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部门移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亮亮罚金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兵1201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亮亮应承担罚金5000元及被害人损失19400元共计24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亮亮微信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王亮亮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亮亮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王亮亮名下无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登记、证券及收益性保险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将被执行人王亮亮纳入限制消费名单。
4.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将被执行人王亮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被执行人王亮亮2021年2月3日向本院交纳5000元罚金。
6.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分别到哈密市天山村镇银行、
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王亮亮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分别到第十三师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哈密市伊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王亮亮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亮亮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查明
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王亮亮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王亮亮下落不明。本院认定被执行人王亮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