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文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德旺乡净河村老屋组,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杨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江口县太平镇太平社区徐家组,现贵州省江口县双江街道双月社区白沙埂,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880511286X.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胡文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06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文举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徐偿还借款20000.00元,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以上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杨徐名下无工商注册信息、无银行存款、无税务登记信息。2011年4月19日有车辆登记记录为贵DP2103力帆牌一辆,车辆年限已久且未实际控制该车辆。向贵州省江口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杨徐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向贵州省江口县双江街道办事处双月社区及太平镇太平社区调查,被执行人在该社区无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杨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百发 审 判 员  欧 刚 审 判 员  龙通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龙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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