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凤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芝,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89-1号。

法定代表人:于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黑龙江张万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凤芝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农垦中级法院(2020)黑81民终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凤芝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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