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铜陵精选线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保定天威线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史某,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关于铜陵精选线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保定天威线材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因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705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保定天威线材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2016)皖0705执保230号执行案件中,依据生效的(2016)皖0705财保11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保定天威线材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保定天威线材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63103.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