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淑霞,女,汉族,住平度市。
原告:程德元,男,汉族,住平度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强,平度瑞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荆培娟,女,汉族,住平度市。
被告:陆华强,男,汉族,住平度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淑霞、程德元与被告荆培娟、陆华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张淑霞、程德元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淑霞、程德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淑霞、程德元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计1330元,由张淑霞程德元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代玉光
审判员 禚春东
审判员 官晓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侯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