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原海松,农民,住广西平南县平南镇西村古塱一屯520-1号,身份证号码:452524198108032515。委托代理人吴荣强,1969年12月19日出
被执行人覃善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平南县平南镇西村朝阳一屯*号,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原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平南县平南镇西村古塱四屯申请人原海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覃善标、原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000元及利息(另计),并负担受理费1550元、执行费1423元,被执行人覃善标、原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15年8月19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字第48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原建所有的桂A×××××号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和以(2015)平执字第489-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覃善标所有的桂R×××××号红旗牌小型汽车一辆外,被执行人覃善标、原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