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申请人:桦甸市中晟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贾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审理经过申请人桦甸市中晟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贾某名下的位于桦甸市明华街汽车运输公司XXX楼XX单元XXX号房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为桦甸市中晟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桦甸市中晟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查封登记在贾某名下的坐落于桦甸市明华街汽车运输公司XXX楼XX单元XXX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XXXXX,建筑面积为94.96平方米)的产籍,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抵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

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手续,逾期未到人民法院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审判长李刚

审判员张文亮

审判员王红波

裁判日期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范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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