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崔喜莲。 被执行人:陈军。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崔喜莲与被执行人陈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802民初12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喜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军向申请人支付借款5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744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本院于2021年2月8日通过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1年2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 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向运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确认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51184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荣审判员卫红胜审判员孙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世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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