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郎维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刑初833号刑事判决书,受理郎维国盗窃罪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明被执行人郎维国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有微量银行存款。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执4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