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州立达宝鼎商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翁家庄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51246349X。

负责人:殷晓英,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东御街57号13-3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X21600558N。

负责人:曾上游。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立达宝鼎商用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苏州立达宝鼎商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起诉。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肖 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华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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