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克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爱群,女,1963年9月1日,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k 原审被告:肖丽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克林因与被上诉人李永贵、邓爱群、原审被告肖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9)鄂1303民初4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邓克林向本院提出了缓减免诉讼费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邓克林的申请不符合缓交或减免的条件,不予准许,并于2021年2月19日依法向上诉人邓克林送达了《不准予缓交或减免诉讼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期限届满,上诉人邓克林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邓克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琼 审判员  汪莉 审判员  熊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姚茜茜 书记员庞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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