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世娟,女,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魏丽艳,女,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世娟与被告魏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世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丽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世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12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7万元,用于干洗店经营运转,约定几天就还,之后陆续还了3万元,剩余的4万元就已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魏丽艳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王世娟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证据借条一份、汇款凭证两张,证明2013年被告向原告借7万元,原告分别两次汇款,在2015年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陆续还了原告3万元,剩余4万元至今未还。因被告魏丽艳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也未提供证据,视为对其自身权利的放弃。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12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7万元,2015年被告出具了借条,之后被告还了3万元,剩余的4万元至今未还,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世娟与被告魏丽艳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被告双方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对原告王世娟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魏丽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世娟借款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魏丽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本强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仉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