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任丘市昆仑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158436349。 负责人田茂林,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双峰,该社员工。 被告张伟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 被告王青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
审理经过
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伟丽、王青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夏千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暖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