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海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林口县。 被告:张世会,男,****年**月**日出生,农民,林口县。
审理经过
原告于海龙与被告张世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海龙、被告张世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7000元,合计27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9日被告张世会以父亲住院急需交付治疗费用为由,找到原告协商借款20000元,因事情紧急未出具借据,未约定借款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2020年,原告发生经济困难,找到被告,被告以暂时无力偿还为由并要求原告宽限几天,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一张,并约定给付利息7000元。现因疫情影响,原告经济困难,因此起诉到法院,望法院公正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张世会辩称:钱是被告借的。借条也是被告写的。钱是2017年左右借的。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9日被告张世会以父亲住院急需交付治疗费用为由,找到原告协商借款20000元。2020年,原告找到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一张,并约定给付利息7000元。以上为本案的基本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给付拖欠的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世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于海龙借款20000元,利息7000元,本息合计27000元。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张世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