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六某某。 被告:义西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张六某某诉被告义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经审理后,原告张六某某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六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六某某撤诉。 本案诉讼费免交。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牛万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草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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