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六某某。 被告:义西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张六某某诉被告义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经审理后,原告张六某某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六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六某某撤诉。 本案诉讼费免交。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牛万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草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