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南阳市人民路299号。 被执行人:河南省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300563701038B,住所地南阳市梅溪国际大酒店。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南阳市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河南省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302行审318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河南省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72376.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河南省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2021年7月13日对被执行人河南省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不能足额支付案款,2、我院于2021年5月7日向南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协助查询通知书,经传统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省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省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住房公积金,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省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四、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院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五、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不予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有申请律师调查令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孟 欣 执行员 范卫东 执行员 王 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柏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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