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阜康市新盛审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心通东街177号。
被执行人:阜康市嘉禾农林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水磨沟乡设施农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安学龙,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阜康市新盛审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康市嘉禾农林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2302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阜康市新盛审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16814.00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各类银行无存款财产可供执行,车辆查询无车辆信息,除此之外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2执6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