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邱文。 被告:大连睿阁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235号亿合城3层一区Y30035号悦宝园。 法定代表人:付佳。

审理经过

原告邱文与被告大连睿阁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称同意转课,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郝姝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矫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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