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泽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执行人:李健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李泽锋、李健文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784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李泽锋、李健文应向本院支付诉讼费215元。因被执行人李泽锋、李健文未依照上述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移送强制执行,并于当天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李泽锋、李健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职能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已查封李泽锋名下粤J×××××号车辆档案,由于未能扣押车辆无法处置。李健文名下粤J×××××号车辆经车管反馈已达到报废标准,未能查封。李健文名下粤J×××××号系2004年摩托车,已达报废年限。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粤0784执176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执行长  温健灿

执行员  李日明

执行员  陈国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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