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余市昌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站前西路锦绣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87295366E。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阮永清。

被告:刘小燕。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余市昌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阮永清、刘小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余市昌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余市昌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余市昌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阮永清、刘小燕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4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余市昌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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