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余市昌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站前西路锦绣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87295366E。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阮永清。
被告:刘小燕。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余市昌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阮永清、刘小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余市昌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余市昌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余市昌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阮永清、刘小燕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4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余市昌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