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强县交通筑路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58691604X9,住所地武强县陈院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小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琪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交通筑路材料有限公司经理,住武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交通筑路材料有限公司经理,住武强县。
被申请人:衡水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MA08RC7W07,住所地武强县武强镇新建路。
诉讼代表人:孙永全,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武强县交通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2021)冀1123民初58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衡水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银行存款2724873.7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武强县交通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强县交通筑路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衡水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武强县交通筑路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