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祝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无业,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告:秦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户籍地:本溪市平山区,其他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朱祝南与被告秦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祝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祝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付清服装尾款6000元;2、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秦楠是原告的一位客户,2013年3月在北京百荣二期一道26号童装摊位拿14000元的童装。因为是老客户说第二天打款给原告。结果一拖再拖,这期间原告一直在催讨,剩余6000元的时候就联系不上了。原告因腿做了手术,而手术又失败,术后一个月又经历了婚变,现在负债累累,丧失劳动能力,所以这笔针原告必须讨回。

被告辩称

被告秦楠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秦楠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了诉讼权利,同时放弃了质证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童装,货款共计14000元。后被告陆续给付原告货款,于2016年7月1日给付原告500元,原告表示尚欠6500元,被告予以认可。2017年5月3日被告最后一次给付原告货款500元,余下6000元至今未予给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被告在原告处购买货物,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货物,但被告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显系违约。原告以微信聊天记录为证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6000元货款,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秦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朱祝南货款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朱祝南已预交),由被告秦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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