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宝应县润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575363929R,住所地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许美祥。

被执行人:江苏润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65141948A,住所地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唐俊。

被执行人:扬州市天虹工业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185464246,住所地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张锦兵。

被执行人:张锦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被执行人:李步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宝应县润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润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天虹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张锦兵、李步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苏1023民初4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润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天虹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张锦兵、李步玉给付938978.3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宝应县润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润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天虹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张锦兵、李步玉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宝应县润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做终结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2021)苏1023执867号案件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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