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河县东棘坨镇津东建材门市部。
业主王作亮。
被告高孝国。
审理经过
原告宁河县东棘坨镇津东建材门市部诉被告高孝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存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河县东棘坨镇津东建材门市部业主王作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孝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申明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作亮诉请:1、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款144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被告高孝国由原告宁河县东棘坨镇津东建材门市部购买水泥、沙子及电料等物品,共计价款为1440元。当时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2003年10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条。虽经催要,但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拖延给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高孝国由原告处购买水泥、沙子及电料等物品并拖欠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能支付相应货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高孝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44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高孝国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