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项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天北新区屯富园-龙飞街5幢(准噶尔路以北,龙飞街以西)。
法定代表人:于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通翌,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新疆汇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各文,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奎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莉,新疆奎屯北京东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疆项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各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701民初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遗漏案件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1、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701民初937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项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