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禹城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刘传肖,住禹城市。
审理经过
禹城市人民法院(2020)鲁1482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刘传肖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16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