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安向阳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团结南路3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5010123F。

法定代表人:姜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刘万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七台河市。

被告:缪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玉珍,黑龙江工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西安向阳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航天公司)与被告刘万生、缪茁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被告刘万生、缪茁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玉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西安航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435930.81元;2.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欠款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日);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黑龙江利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阳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利阳公司供应焦炭产品,原告向利阳公司实际供货金额3485930.81元,利阳公司仅向原告支付货款3050000.00元,仍有435930.81元未支付。合同约定货到付款,单批次结算开具17%增值税发票后一周内办款,利阳公司理应在2017年4月20日支付全部货款,但至今仍有435930.81元未支付,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利息41086.48元(年息4.35%)。以上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利阳公司未予偿还。利阳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2016年12月,公司唯一股东为被告缪茁。2018年10月被告缪茁将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被告刘万生。2019年2月,被告刘万生申请注销利阳公司,2019年4月,利阳公司完成注销手续。原告在起诉前,发现利阳公司已办理了工商注销手续,公司未清偿债务而申请注销,因为利阳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作为利阳公司的唯一股东,刘万生理应承担偿还公司债务义务,利阳公司欠原告债务产生于被告缪茁作为利阳公司唯一股东期间,因此利阳公司前后两名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刘万生、缪茁辩称,被告没有损害债权人利益事实,被告不欠原告货款,法院应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7年3月15日,利阳公司与原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签订之前,该购销业务一直是利阳公司与鹤翔公司的法人马占旭洽谈的,签订合同时鹤翔公司用的西安航天公司合同,马占旭称:西安航天公司是鹤翔公司的投资方,两家系合作经营,并向被告出示了鹤翔公司与西安航天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实际上利阳公司也没有和西安航天公司的人接触洽谈过。购销合同签订后,实际供货方是鹤翔公司,鹤翔公司共向被告供应焦炭2000多吨,合计货款金额为3485930.81元,货款的履行都是按照鹤翔公司提供的公司账号转款,第一笔货款转给西安航天公司,第二笔货款500000.00元是马占旭要求转给鹤翔公司用于开工资,并称货款可通过内部调账给西安航天公司,购销合同虽然是和西安航天公司签订的,但从合同签订到合同实际履行都是鹤翔公司马占旭代表西安航天公司一方,且双方又是合作关系,被告有理由相信马占旭要求500000.00元货款转至鹤翔公司的行为是表见代理,西安航天公司对此知情并默许,此后的几笔货款被告都转到西安航天公司账户,后期因马占旭被刑事拘留,合同没有履行完,事实上是利阳公司多付了60000.00余元货款,利阳公司的货款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不欠原告货款。从西安航天公司与鹤翔公司2017年1月9日签订的焦炭代加工合同第五条可以证明,鹤翔公司负责向客户催收回款,该条款应视为原告对鹤翔公司催收回款的一种授权,原告系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正规的财务管理,财务每年都会报表结算,并有专门负责清账的团队,西安航天公司对鹤翔公司代收取500000.00元货款知情并默认,西安航天公司系因鹤翔公司破产才转头向被告主张债权,该款西安航天公司应向鹤翔公司主张,因利阳公司不欠原告货款,被告注销利阳公司没有损害到原告利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安向阳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万生、缪茁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未向本院提交原告与黑龙江利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之间案涉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被告刘万生、缪茁对案涉债务不予认可,本案审理的是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不是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应当先行起诉确认与黑龙江利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确认后再行起诉主张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综上,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西安向阳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455.26元减半收取4227.63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