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义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系原告女儿。 被告:李孝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徐美弟,女,约50岁,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第三人:刘东斌,男,约52岁,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审理经过

原告曹义建与被告李孝坤、徐美弟、第三人刘东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曹义建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义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义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曹义建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君 人民陪审员  丛培方 人民陪审员  王德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聂玉茹 书 记 员  姜芸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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