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义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系原告女儿。 被告:李孝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徐美弟,女,约50岁,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第三人:刘东斌,男,约52岁,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审理经过
原告曹义建与被告李孝坤、徐美弟、第三人刘东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曹义建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义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义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曹义建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君 人民陪审员 丛培方 人民陪审员 王德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聂玉茹 书 记 员 姜芸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