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雪松中路(雪松中路与大鹏路交汇处)。
负责人:盛军民,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冯湘杰,系湖南力攻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曾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与曾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湘0321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